HR注意,这些证明千万不要随便开,会出大事! -薪人薪事
- 薪人薪事 | 2019-11-22 10:00
就业需要离职证明,办信用卡需要收入证明,考证需要工作证明……
工作中,HR总是要开各种证明,那这些证明到底怎么开,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
以下通过三个因证明引起的案例,对类似的情形做一些简单分析,作为企业在开具各类证明时更加谨慎操作,帮助企业正确把握开具证明时应当注意的一些事项,对于这些证明不要随便开。
离职原因不能随便证明
案例回顾:
2004年6月,江某进入奉化市某织染公司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提交辞职申请。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金,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并在证明中写明已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年6月,江某却以公司实际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样的案例确有发生,员工在离职后提起诉讼,诉讼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涉及到离职原因。
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金的重要因素,根据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也就是说,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如果企业并没出现导致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况,只是想帮助员工虚构离职原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不仅违反国家社保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最高可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还有可能出现员工借此“反咬一口”,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虽然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可能较低,但还是需要提防,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工资收入不能随便证明
案例回顾:
王某是北京一家文化交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在公司附近为家人购置一套房屋。2008年2月,经过多方考察,王某选定了一套户型、朝向都很满意的小户型房屋。
之后,王某按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首付款,但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出现了问题。以王某所贷款的金额计算,王某每月应还按揭款6000元;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王某月工资不能低于12000元。王某月工资为人民币9500元,扣除各种税费后,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八千元左右,为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王某找到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请求公司为其出具一份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的收入证明。
老板很理解王某,答应了他的要求,指示公司财务部按照王某需要的工资标准出具了收入证明。2010年2月,王某受到客户投诉,为了避免丢失客户资源,迫于客户的压力,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之一就是要求公司按照13000元/月的标准补发就职期间工资,所提供的证据就是公司为帮助他办理按揭贷款所出具的收入证明。
乍一看,公司的确很冤枉,都是好心做坏事。但从法律上来讲,为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虽出于好意,但使用的是一种非法的方法和手段。
1. 虚开收入证明,侵害用人单位自身权益
收入证明是劳动者就职期间的收入的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表明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证明记载内容的认可不仅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产生法律效力。
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仅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心知肚明,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基于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收入证明就可能会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重要证据,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侵害。
2. 虚开收入证明,可能会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大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根据公司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为申请人批准和发放了超过正常标准的按揭贷款而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提供需要证明文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合同是员工与银行之间所签订,按照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只能追究债务人(员工)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却侵害了银行合法权益权。用人单位在作出虚假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与员工共同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
在职时间,不能随便证明
案例回顾:
2014年5月4日,小张经人介绍,入职某家电子公司,任运营维护主管。由于正值旺季, HR忙于招聘一线员工,一直没来得及和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当年6月,小张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并于次月办理了离职手续离开了公司。
不久之后,小张回来公司找到HR,谈到自己最近希望找工作,但是很多公司都要求有工作经验,并且会考量员工长期工作的忠诚度,因而希望公司能帮忙重开离职证明,证明自己2013年7月起就进来公司,做了一年的运营维护工作。
HR觉得员工已经离职了,而且交了辞职信,不会有什么经济补偿的风险。考虑到员工也是找工作需要,就答应了小张,按照他的请求重开了离职证明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没想到,不久后公司就收到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张某将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请求确认自己与公司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7月止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起至2014年7月止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500元。后劳动仲裁委根据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在本案中,公司的行为属于为员工开具不属实离职证明。司法审判讲究的是证据和事实,审判员不能单凭单方口头辩解还原案件事实,而是依据为证明自身主张而提供的证明材料来判定。
本案中双方的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极短,双方本身没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公司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张某开具了不符实际的离职证明,反过来证明了员工的主张,即双方之间在争议期限内存在劳动关系。
因而,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符合法律依据的。公司在没有其他相反并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即使不服也很难有机会得到法院支持。
面对员工的证明需求,怎么办?
对于那些有正当理由开具证明的员工,用人单位也是需要认真对待,并且积极配合。但是在出具证明时,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 保证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不作假;
- 尽量写明证明的真实用途;
- 做好登记,对于每次公章出具的证明都做好登记备案。
开具证明是HR日常工作中一件很普通的工作,虽然普通但不简单,为了避免因好心办坏事,我们建议所开具各类证明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准,只有符合实际的证明才能真正的保护个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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