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再入职能否约定试用期?试试中小企业hr管理软件-薪人薪事
- 薪人薪事 | 2018-10-08 18:40
最近小薪听一个HR朋友在纠结,老员工回公司任职是否需要设试用期?
“小公司流动大,离职半年谁还认识谁啊?” “回原单位如果换岗那和新人有什么区别?” “公司变化那么快,不知道他能不能适应工作?”
话说这个问题还真的问倒了一大片HR,到底能不能约定试用期呢?需不需要借助中小企业hr管理软件进行约定?小薪今天就给大家统一的科普一下吧~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那么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否就可以约定试用期了呢?
当然不可以!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就像试婚,感情破裂,不行就离!离婚再复婚,哪有再试的权力?哼哼,一律以非法同居论处!
关于离职员工再录用的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能一次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的理由是,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无需再次试用了。
无需再试用就是说,无论年龄期限、岗位薪资,永远只试一次!
很多HR都觉得这个条款规定的有些不太合理,毕竟劳动者和公司都在变,今天适合,过一段时间就不好说了,即使是一直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将来也有可能被公司淘汰。
那《劳动法》是否会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说明呢?如离职与入职时间间隔、或调岗重新入职等情况。 哦,对不起,没有! 只要是用人单位不变,该用人单位就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么不符合人力管理实际的法律条文就没有人质疑吗?
其实,劳动部还有另一种非主流的声音,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说,“工作岗位没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呢?对不起《通知》没说~
当然也有部分律师脑补解读出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二次使用的;也会有仲裁人员会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情况进行酌情考虑。但仅属于部分律师的个人解读,或仲裁人员的酌情处理而已,实际用人单位胜诉的机会很少。
从法效力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位仅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规。换句话说,即便《通知》说了什么,呵呵,还是一切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小薪提示」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岗位是否变更,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等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就是违法约定试用期了。
此外,如果能高性价比选择一款薪人薪事的中小企业hr管理软件,入转调离轻松处理,打造规范的人事流程,员工成长轨迹全记录,一切动态尽收眼底,帮助HR规范进行员工管理的流程操作。
“本文为薪人薪事(极致好用的人力资源系统)出品,转载请注明”